涉及到债权债务,总有说不完的情况,道不完的理由,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,虽然出借人借条有了,银行转账记录也存在,提起诉讼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,但一旦遇上此类纠纷,出借人可能还是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,成都寻人公司分析如果再加上债务人的恶意拖延,藏匿规避还债等,那么另外需要花费诉讼费、律师费,需要承担法院排期等待开庭、开庭后出判决的时间成本,那么有没有一种比较有效率的达到债权实现的法律操作手法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了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,规定,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这条规定可以认为是跳过诉讼程序能比较有效率的实现债权的口子。公证债权文书被视作是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,只有在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,人民法院才会裁定不予执行。
对于借款数额比较大的债权债务,建议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,在真实自愿的前提下一起去公证处做债权文书的公证,虽然可能需要花费相对昂贵的公证费,但相较于后期诉讼可能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,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。
不管是哪种借贷方式下,如果债务人不肯偿还,采用各种手段拖延等,那么成都找人公司绝不手软,专业专注,为您挽回损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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